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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下月起可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发稿时间:2018-03-30 16:03:19 来源:赣南日报 中国青年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这意味着,4月1日将是环境保护税开征后的首个申报日。目前,我市地税部门已经认定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共有1033户。

  据了解,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原由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将改为由地税部门征收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居民个人也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环境保护费改税,按照“税制平移”的原则,推进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平稳转换。比如,根据原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和噪声的超标分贝数作为计税依据等。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赣州市环境保护税适用税率执行的是江西省统一标准,即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对污染当量数排名前三位的大气污染物征收;应税水污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对污染当量数排名前五位的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前三位的其他类水污染物征收;应税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至1000元;应税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我市企业如果符合以下五种情形,可以暂予免交环境保护税:一是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是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是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为鼓励企业采用生态环保的生产技术和生产手段,环境保护税法明确,如果企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可以享受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税收减免;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可以享受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税收减免。这意味着,如果企业能够减少污染排放,就可以少纳税。(何亮产 赵愈旭)

责任编辑:z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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