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住房保障发展实际,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从总则、建设管理、准入管理、配租管理等11个方面对全省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及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管理等作了详细规定。
《细则》是对《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和完善,对公租房建设项目选址、房源筹集、建设标准、标准税费优惠、竣工验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新建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降低公租房保障范围准入标准并简化申请手续。将原公租房保障范围准入面积人均16平方米以下调整为20平方米以下。
同时,根据“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在申请人申请公租房和住房租赁补贴时提供证件材料中,取消提交婚姻、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住房证明及有关授权书等材料,改为提交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个人承诺书,进一步简化群众申报程序。细化租赁补贴发放相关内容,将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户均租赁补贴面积由原来的35平方米调整到不超过60平方米,并由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租赁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实行分层级差别化租赁补贴政策。
此外,明确信用体系和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建设相关内容,制定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制度,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