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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四种情形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发稿时间:2018-09-20 08:42:37 来源:四川新闻网 中国青年网

  四川新闻网成都9月19日讯(记者 李慧颖 摄影报道)9月19日上午,《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新闻发布会在四川省环保厅召开,环境保护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李岳东对《实施方案》进行了解读。

  新闻发布会现场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委办〔2018〕30号,标志着我省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这既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力举措。”李岳东在会上表示。

  《实施方案》提出2018年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扭转“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局面,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实施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遵循的五个原则,其中包括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实行损害必赔。主动磋商,司法保障。赔偿权利人就生态环境损害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李岳东介绍,《实施方案》在中央方案的基础上,将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列入了赔偿范围,体现四川实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发生其他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事件。以上情形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有明确赔偿或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明确了启动程序,规范了鉴定评估,还建立了赔偿磋商机制。在现有的环境民事诉讼之外,应用了“磋商”这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新途径。为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就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达成的磋商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保障协议的有效执行。

  若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保障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赔偿或修复救济,这是对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有益补充。

  李岳东透露,下一步,省环保厅将会同省高院、省检察院、司法厅、财政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加快制定实施《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等配套办法,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落实落地。并会同相关省直部门,督促市(州)及时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剖析,积极指导各地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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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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