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图片|评论|共青团|温暖的BaoBao|青年之声|青春励志|青年电视|中青校园|中青看点|教育|文化|军事|体育|财经|娱乐|第一书记网|地方|游戏|汽车

青海省公布四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发稿时间:2019-04-25 08:56:00 来源:西宁晚报 中国青年网

  4月23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我省公益诉讼四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原茫崖行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不全面履职案

  【基本案情】

  自2010年起,刘某国、王某等21户未经审批许可、违反土地有偿出让、土地用途管制、城乡规划等法规,在原茫崖行委花土沟镇青年路及延伸段道路左右两侧,擅自修建房屋等违法建筑,非法占地70446平方米。原茫崖行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未对该非法占地行为作出相关的行政处理,原茫崖行委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也未对违反城乡规划、擅自修建房屋违法建筑行为作出相关的行政处理。

  【审理结果】

  2018年12月12日,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该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一、被告原茫崖行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对刘某国、王某等21户违法占地行为履行行政监督职责不到位的行为违法;二、被告原茫崖行委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对刘某国、王某等21户违法占地行为履行行政监督职责不到位的行为违法;三、责令原茫崖行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建设和交通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刘某国、王某等21户违法占地、违法建筑行为依法作出处置。宣判后,二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警示与指导意义】

  (一)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应当启动公益诉讼程序。(二)行政机关经诉前检察建议仍未全面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祁连县原环境保护和林业局不依法履职案

  【基本案情】

  云南某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在黑河黄藏寺水利枢纽工程S204(二尕路)恢复改建道路及黑河大桥项目施工过程中,在办理的采伐许可证已超过采伐期限的情况下,违法采伐祁连县重点保护树木小叶杨。该公司无证采伐的行为已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黑河黄藏寺水利枢纽工程S204(二尕路)恢复改建道路及黑河大桥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显示,祁连县原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对“提供用于该报告的相关森林资源数据和有关林业工程情况的真实性负责”。该报告显示:“经核对,未发现古树名木资源、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监督结果】

  祁连县原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责成工程建设单位建立古树保护责任制,登记挂牌施工工地附近古树小叶杨3棵,设置防护栏及标识牌,并移交森林公安部门对超过采伐许可期限,滥伐13棵小叶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施工单位补种林木65棵,并处罚款27060元。

  【警示与指导意义】

  (一)相关行政机关对违法砍伐古树的行为未履行监管职责,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二)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作用,以司法最佳状态实现维护公益目的。

  案例三: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松某某、陈某某经预谋后,驾驶车辆,携带充气式冲锋舟、渔网在青海省海北州哈尔盖烂泥湾羊头俄堡附近的青海湖湖面上捕捞渔获物237.5公斤。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案犯松某某、陈某某逃逸。公安人员现场查获充气式冲锋舟1艘,18盘渔网。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偷捕的渔获物为青海湖裸鲤。

  【审理结果】

  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就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达成和解协议,可以依法从轻处罚。2018年11月9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充气式冲锋舟一艘、渔网十八盘依法没收。宣判后,王某某当庭通过庭审直播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主动缴纳全部修复费用11875元。

  【警示与指导意义】

  (一)青海湖裸鲤特殊的生态地位。王某某非法捕捞裸鲤的案发地点是青海湖,它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处在省内西北部柴达木盆地干旱荒漠区、东部季风区、青南高寒区三大区域交汇地带,是生态环境变化最敏感和生态系统脆弱地区。(二)检察机关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准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和修复费用。

  案例四:刘某某、鲁某某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鲁某某在西宁市城西区火烧沟绿通绿化区山脚一拆迁工地内,使用氧焊切割拆除旧楼房二楼栏杆时,不慎将房屋外杂草引燃后引发火灾。经西宁市林业勘察设计院鉴定,修复该受损生态环境的费用为111492.60元。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被告人刘某某、鲁某某当庭认罪,并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和解。2018年12月17日,人民法院出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被告人刘某某、鲁某某自愿赔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1492.60元。

  【警示与指导意义】

  (一)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在生态环境中承担着重要的作用,破坏森林资源属于公益诉讼范围。(二)采用低成本定损索赔机制,认定森林资源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据介绍,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将进一步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在服务保障民生、促进依法行政、推动绿色发展中的职能作用,聚焦青海“五大生态板块”布局,服务“两核一轴一高地”区域协调发展,努力当好“公共利益的代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的“公益检察产品”,为奋力推进“一优两高”贡献青海检察智慧。

责任编辑:耿立君
相关新闻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排行
热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