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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全部取缔未通过验收P2P网贷业务

发稿时间:2019-10-19 07:41: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网

  中新经纬客户端10月18日电 继湖南、宁夏、天津先后取缔部分网贷机构P2P业务后,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网站18日发布网络借贷行业风险提示函称,当前,P2P网贷行业正在进行风险专项整治,至今未有一家平台完全合规通过验收。未来将对山东全省范围内未通过验收的P2P网贷业务全部予以取缔。

  对于P2P网贷机构的性质,提示函中指出,P2P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当前,P2P网贷行业正在进行风险专项整治,至今未有一家平台完全合规通过验收。未来我们将对全省范围内未通过验收的P2P网贷业务全部予以取缔。

  提示函称,网络借贷平台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平台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在依法形成的借贷关系中不承担对出借人资金损失的赔付责任。

  提示函同时写道,出借人应高度关注投资风险。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出借人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应对自身的出借行为负责,自行判断投资风险,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通过网络借贷平台撮合形成的借贷关系属于民间借贷,出借人需对自身的出借行为负责,出借前需做好尽职调查,不应以网络借贷平台及股东背景来判断投资的安全系数。一旦出现假标或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出借人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和利息。

  提示函强调,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形成的是直接借贷关系,形成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否则会对借款人信用造成不良影响。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制裁。

  解决纠纷途径上,提示函称,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自行和解、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借款人须按照借贷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如出现涉嫌犯罪行为造成出借人损失,出借人应及时携带有关证据到公安机关报案,由人民法院判定刑事被告人(犯罪行为人)退赔责任,相关犯罪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打击。(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g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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