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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中小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 一人一号终生不变

发稿时间:2020-08-17 08:22:00 来源:江西日报 中国青年网

  本月,正是中小学新生注册报到之际,南昌部分新建学校9月将迎来首次招生,部分过渡性学区也有微调,非起始年级的转学情况将有所增多。为进一步加强南昌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办理程序,南昌市教育局对《南昌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并正式印发了《南昌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部分过渡学区转学情况将增多

  红谷滩区南大附小教育集团第三分校今年9月将迎来首次招生,作为一所新建成的学校,该校招生范围包括:丰和南大道以西,前湖大道和学府大道合围区域(中央香榭、紫金园、前湖小区、海域香廷楼盘)以及南昌大学本部及其附属学校(含中小学)正式教职工子女,目前该校招生报名工作正在进行中。

  据了解,该校招生范围中的紫金园楼盘业主子女,按规定之前在南昌航空大学附属小学红谷滩分校过渡就读,随着南大附小教育集团第三分校的建成,紫金园楼盘业主子女的就读学区有了变化,将被划分到这所新学校就读。据《红谷滩区南大附小教育集团第三分校2020年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招生公告》要求,符合该校招生条件的二至六年级转入学生,目前先做登记,达到人数即可开班,届时由家长或监护人持户口簿、房产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学校指定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学校将于8月24日电话通知转入学生具体开学时间。据悉,南昌市其他城区部分新建成学校9月均将迎来首次招生,随之而来的转学情况也会相应增多。

  高中阶段严禁空挂学籍

  为进一步加强南昌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办理程序,南昌市教育局对《南昌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新版的《南昌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学生的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生不变,南昌市将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凡未经南昌市(县、区)招生管理部门办理正常录取手续的学生,不得录入学籍档案。义务教育阶段严禁非政策性跨学区范围就读,高中阶段严禁为跨区域或本地其他学校学生空挂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学籍管理系统进行查重并及时处理问题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严格控制班额,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班级人数按照国家、省要求执行,原则上小学班级人数不超过45人,初中和高中班级人数不超过50人。

  转学者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学籍管理系统完成。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学习期间,符合条件转学的,均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毕业年级学生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等特殊情况除外)。转入手续由转入学校学籍管理员于学期结束前后2周内及下一学期开学前后2周内统一办理;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办理,特殊情况确须转入的,由学校提交申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审核。南昌市转出到外省、市的可随到随办。民办学校须根据核定的招生计划数,在满足各学段规定的班额条件下,有空余学位的,方可接受转学。

  中小学原则上不得留级、跳级

  中小学原则上不允许留级、跳级,特殊情况由学校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普通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4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其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其监护人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或经司法部门审判作出刑事处罚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不能就读的,经学校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须休学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的异动操作。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休学原因须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附相关证明。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限。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高中同县域同城区内原则上不转

  义务教育阶段已在南昌市区域范围内分配学位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学:1.因监护人原有住房拆迁或交易等原因发生实际居住地跨县区变更,而难以在原就读学校学习的;2.外来务工人员由外地来昌务工,其随迁子女需转入南昌市学校就读且提供了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证明材料的;3.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等政策性安置的;4.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普通高中同县域、同城区内原则上不转学,因特殊原因可申请转入低一级别学校,普通高中之间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普通高中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学:1.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监护人居住地发生变更;2.监护人工作单位变更;3.监护人务工地变更;4.监护人经商地变更;5.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陆 遥)

责任编辑:张亦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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