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决定(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拟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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