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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杜康董事长指使“水军”攻击洛阳杜康 被判损害商业信誉罪

发稿时间:2019-03-26 16:00: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网呼和浩特3月26日电(记者 任洁)3月25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回民区法院对一宗损害商业信誉案进行一审宣判。其中,陕西杜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红军被判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免予刑事处罚。据此前报道,陕西杜康曾被判侵犯洛阳杜康公司“杜康”商标使用权,须赔偿洛阳杜康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元。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公告内容。网站截图 

  指使“水军”发布虚伪事实文章 陕西杜康董事长获罪免刑

  据了解,呼和浩特回民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14日作出的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张红军系陕西杜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陕西杜康公司)董事长,于2018年10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检方查明,被告人张红军在陕西杜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洛阳杜康公司)进行的民事诉讼中,不满最高法、河南高院、洛阳中院、西安雁塔区法院的依法处理程序和裁判结果,先后将影响上述办案法院司法公信力和洛阳杜康公司商业信誉的多篇事实虚伪文章指使他人发布在互联网上。

  检方指控,张红军将这些文章通过微信转发给被告人王彬,指使王彬在互联网上发布。王彬授意被告人侯胜涛先后发布到互联网上,侯胜涛又指使被告人陈莎莉发布,陈莎莉转而指使被告人苏园园发布。被告人陈莎莉于2017年12月20日发布了《杜康之争白水杜康将会形成全国在陕第二大冤案》《白水杜康:程序不公,何谈公正执法?》两篇文章,其中后一篇点击量共计72810次。在2018年1月到2月,陈莎莉又先后发布三篇文章,点击量近八万次。被告人郭海为陈莎莉发布虚伪事实文章提供了技术支持。张红军、王彬、侯胜涛、陈莎莉、郭海、苏园园均被控犯损害商业信誉罪。

  据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显示,3月25日,该案一审宣判,张红军、王彬、侯胜涛、陈莎莉、郭海、苏园园六人均判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其中,张红军被判免予刑事处罚;王彬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侯胜涛、陈莎莉、郭海、苏园园均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各罚七千元。

    

  河南省高院民事判决书显示,维持一审判决,陕西杜康公司须赔偿洛阳杜康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元。网站截图

  “杜康”商标纠纷不断 陕西杜康被判赔洛阳杜康1500万元

  “杜康”商标之争已持续多年,洛阳杜康与陕西杜康曾在多地上演举报与诉讼战。2017年,陕西杜康因侵害洛阳杜康第97181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洛阳中院判决赔偿洛阳杜康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元。 

  一审宣判后,陕西杜康公司与洛阳杜康公司均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于2017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河南省高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民终857号显示,1993年,第152368号杜康牌商标面临续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召集相关部门和企业协调,伊川县杜康酒厂和(陕西)白水县杜康酒厂未能就商标继续许可使用达成一致意见。至此,双方的许可使用关系终止,陕西杜康公司不再享有对第152368号杜康牌商标的使用权。

  二审判决还指出,因为历史原因,洛阳杜康公司和陕西杜康公司的注册商标非常接近,双方应该严格按照各自的商标进行使用,以达到区分各自商品的目的,不能随意变造商标,造成市场混乱。但陕西杜康公司在使用“白水杜康”标识时,并没有将“白水杜康”四个字作为一个整体使用,“杜康”两字和“白水”两字被拆分使用、左右排列,“杜康”两个字被突出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将被控侵权商品与“杜康”酒混淆与误认。

  最终,河南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陕西杜康公司须赔偿洛阳杜康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元,国灿百货商行赔偿洛阳杜康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责任编辑:z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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