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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根治欠薪河南这样做

发稿时间:2020-04-29 09:52:00 来源:人民网-河南频道 中国青年网

发布会现场 王佩 摄

  人民网郑州4月29日电(王佩)去年12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4月28日,河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河南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相关负责同志,介绍河南省贯彻落实《条例》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规范:就工资支付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河南省司法厅高级法律专务梁增杰介绍,《条例》从厘清责任分工、规范工资支付、明确工资清偿、加强重点领域治理、强化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实现多方共治;规范工资支付:明确工资支付的方式、时间等;明确清偿责任:规定用人单位为工资清偿责任主体,针对不同用工形式细化清偿责任;细化特别规定:针对工程建设领域,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强化监管手段:明确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权限,建立欠薪失信联合惩戒等制度。

  措施:多措并举进一步降低工资拖欠风险

  政府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党委政府形象和公信力、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省财政厅副厅长赵庆业介绍,近年来,河南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把腾出的资金用于支持做好“六稳”“六保”,保障重大项目尤其是在建工程的资金需求,确保政府投资项目不留资金缺口,从根本上防止出现拖欠问题。同时,设立5000万元省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为及时应对、妥善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提供保障。

  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高发区,是当前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巩魁生介绍,河南是建筑业大省,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超过740万人,其中农民工570万人左右。由于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市场主体多、建筑产品形成过程复杂,工程建设领域是欠薪较为集中的行业。为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根治欠薪工作,省住建厅从源头预防、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和实施联合惩戒等方面履行好行业监管责任,确保根治欠薪工作落到实处。

  记者通过梳理发现,这些措施中包括: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管理、总包代发工资、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维权须知告示牌等制度;以住建、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为重点,大力推广应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实现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和工资支付在线监管;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资金到位承诺书,并在许可后一个月内进行检查,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付;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大力推广工程担保和全过程结算,工程款可以按节点拨付,但其中的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进一步降低拖欠风险。

  维权:“一厅一线一网一平台”畅通维权渠道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社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有权依法向人社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维权渠道有哪些?省人社厅二级巡视员李鹏举介绍,农民工可以通过“一厅一线一网一平台”来反映问题、维护权益。“一厅”,主要是省、市、县各级人社部门行政服务大厅。“一线”,是人社部门的“12333”咨询热线。“一网”,是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网址和二维码。“一平台”,就是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举报投诉平台。2019年,全省人社部门共接受劳动者举报投诉咨询1.9万多件。

  惩戒:三步完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

  拖欠农民工工资未能实现根本治理,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成本过低。《条例》明确规定,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省发改委二级巡视员高树印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联合惩戒机制是指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的对联合惩戒对象实施发起、响应、反馈等一整套工作机制。具体来讲,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由三步完成。一是发起,即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推送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河南)”网站向社会公示;二是响应,即各有关部门按照《联合惩戒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联合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三是反馈,即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子系统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目前,联合惩戒机制已覆盖全国,遍及各个领域,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已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运行机制。

责任编辑:张亦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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