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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落槌

发稿时间:2021-12-01 17:33:00 来源: 南昌日报

  本报讯(记者 汤亚辉)11月29日上午,由南昌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南昌市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开庭审理。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指控,认可被告人胡某某在检察机关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作出宣判,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服判,当庭表示不上诉。

  据了解,南昌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胡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中,发现胡某某可能涉嫌洗钱罪,提前介入侦查。办案检察官积极引导侦查人员,按照洗钱犯罪构成要件全面补充证据,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核实、分析胡某某使用的手机中作案当日的转账记录、围绕毒资的资金链条和去向、如何收集巩固证据等问题与公安机关多次沟通、深入探讨。

  经过双方共同努力,完整调取了多个涉案账户的资金流水,再通过仔细分析比对,理清了本案毒资走向,并结合客观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查明胡某某在收取了贩卖毒品的毒资后,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使用自己以及他人的银行、支付宝账户进行了6次转账,并找他人将账户内毒资转换为现金。

  检察机关在起诉时追加指控了“洗钱罪”的犯罪事实,对胡某某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两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据悉,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毒品、贪污贿赂等七类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自洗钱”的入罪,对于打击洗钱罪上游犯罪,从根源惩治洗钱犯罪起到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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