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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新规:向“野蛮装修”“私拆承重墙”行为说不

发稿时间:2024-01-16 11:31:00 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 中国青年网

  遇到邻居“野蛮装修”、暴力拆除承重墙等行为,怎么办?谁来管?山东省近日印发《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填补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空白,进一步规范了房屋使用行为,建立了常态化管理体制,拧紧了责任闭环链条,推动实现由“治危”向“防危”、由“事后管理”向“事前管理”转变。省政府新闻办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办法》进行解读。

  “近年来,因违法违规装饰装修、私搭乱建等造成的房屋倒塌损毁事故频繁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不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王润晓表示,为此,《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同时,对于物业服务人、装修施工人等与房屋使用安全密切相关的主体,一并明确其责任。物业服务人要履行巡查、发现、制止、报告义务,装修施工人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对于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装修活动,《办法》要求,必须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对于区分所有权的房屋,由于其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按照《民法典》规定,需要经业主共同表决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环节多、链条长、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监管各方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在立法过程中,我们针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监管责任不明确、协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建立了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和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人‘吹哨’的综合监管机制。”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立法二处处长宫钊介绍,《办法》提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房屋使用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人发现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办法》规范了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和应急处置程序,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作为解危责任人,应当消除安全隐患并承担治理费用。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乡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可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应急措施。

  《办法》还创新性增设了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人、装修施工人等与房屋安全密切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履行责任义务的,处以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物业服务人未告知装修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以警告。对装修施工人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此外,还对虚假鉴定报告进行严管重罚,明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方垒)

责任编辑:张亦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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