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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三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稿时间:2019-05-06 11:02:00 来源:燕赵晚报 中国青年网

  俩“细磨核桃”包装相像 侵权的被罚

  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 公布三起典型案例

  4月25日,在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介绍了2018年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了3个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8年度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224件,同比增长79.5%;审结1119件,同比增长101%。其中审结专利权纠纷案件435件、商标权纠纷案件171件、著作权纠纷案件434件以及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技术合同等其他知识产权类案件79件。在审结案件中以调解或撤诉结案888件,调撤率为79.4%。

  ●案例一:此“细磨核桃”非彼“细磨核桃”

  原告某饮品科技公司是涉案注册商标“核磨坊细磨核桃”的注册人,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2017年12月25日在赵县某糖酒超市购买了“六仁细磨核桃”一箱,产品包装标注产品名称为植物蛋白饮料(果仁露),生产商为河南某食品公司。经比对,该植物蛋白饮料“六仁细磨核桃”包装上突出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细磨核桃”字样,“六仁细磨核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核磨坊细磨核桃”近似。原告某饮品科技公司请求二被告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注册商标“核磨坊细磨核桃”在有效期内,依法应予保护。经比对,植物蛋白饮料“六仁细磨核桃”包装上突出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细磨核桃”字样,“六仁”字样与涉案注册商标中的“核磨坊”字样位置相同,“六仁细磨核桃”标识整体结构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与涉案注册商标“核磨坊细磨核桃”混淆。故确认“六仁细磨核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核磨坊细磨核桃”近似。

  判决结果:被告赵县某糖酒超市立即停止侵权;被告河南某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

  原告张某是专利号为ZL201620416669.3的“一种新型红虫捆绑器”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肃宁县某商贸公司系天猫网站“猛龙过江旗舰店”网店经营者。2018年4月4日,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在天猫网站“猛龙过江旗舰店”购买“不锈钢上饵器+皮筋1500个+红虫盒”。经比对,购买的商品外包装上有“四海伴侣”“红虫上饵器”“专利产品 防伪必究”字样,标有专利号201620416669.3,没有生产厂家及生产地址。原告张某主张被告停止假冒原告专利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

  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系专利号为ZL201620416669.3的“一种新型红虫捆绑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受我国专利法保护。被告肃宁县某商贸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标注有原告专利号,没有生产厂家及生产地址,系假冒原告专利产品,侵犯原告专利权。被告肃宁县某商贸公司应当停止销售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虽然提交了与雅婕户外钓具的网上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但不能提交被告涉案产品系合法来源的证据,其辩称有合法来源的理由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肃宁县某商贸公司停止销售假冒原告专利号为ZL201620416669.3的“一种新型红虫捆绑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并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

  ●案例三:“君乐宝”商标的论争

  原告石家庄某乳业有限公司主张原告为河北省最大的乳制品加工企业,销售区域覆盖全国,酸牛奶、纯牛奶产品市场占有率居全国第四位。原告于2003年11月7日依法取得“君乐宝”商标专用权,“君乐宝”商标经原告广泛使用、宣传,已成为知名度较高的乳制品品牌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内蒙古某乳业有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君乐宝”,且生产、经营与原告相同的饮料制品,造成消费者混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内黄县某饮品公司为侵权产品生产企业,被告山东冠县某食品公司为销售企业,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商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内蒙古某乳业有限公司更改企业名称。

  被告内蒙古某乳业有限公司辩称,内蒙古某乳业有限公司享有企业名称权,其企业名称已经工商登记,字号及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且其在经营中使用“焕享”注册商标,“焕享”注册商标与“君乐宝”注册商标核准保护范围不同,不构成侵权。

  被告内黄县某饮品公司辩称,内黄县某饮品公司为代加工企业,在接受代工委托时已通过工商企业网查询核实,委托代工的内蒙古某乳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且已收到“焕享”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授权。“焕享”注册商标标注在产品的明显部位,足以使公众区分。委托代工的公司名称是否侵权与内黄县某饮品公司无关。

  被告山东冠县某食品公司辩称,山东冠县某食品公司是经营多年的无酒精饮料生产销售公司,未经营过有关“君乐宝”品牌产品,不构成侵权。

  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多次主持调解,对原、被告进行了细致的法律释明工作。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现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本案审结有效制止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记者冯月静 通讯员王文彬)

责任编辑:耿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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