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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老人乘公交摔伤 谁来赔偿

发稿时间:2019-05-06 11:08:00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中国青年网

  桥西区法院公布三起类似案件 两起公交公司赔偿一起保险公司赔偿

 

  老年人乘坐公交车务必多加小心。 (资料图片)

  出门乘坐公交车,是很多老年人外出时的首选。不过,在交通的早晚高峰时,公交车上的乘客比较多,一些夹在其中的高龄老人就可能会发生意外状况。对于乘车中发生的意外,相关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1月4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该院在2018年审结并生效的三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这些案件,均与老年人和公交车有关。

  还没站稳公交车起步 老大爷摔骨折

  2017年5月份的一天,79岁的赵大爷在市区登上一辆公交车后,还没找到合适的位置站稳,司机便启动车辆前行了,赵大爷一下子摔倒在车厢里。

  独自站起来后,赵大爷扶着座椅附近的栏杆缓缓走到车厢后部,司机在此期间曾看了老人一眼,但并未多想,继续行车。

  到达目的地后,感觉身体有些疼痛的赵大爷来到诊所买了一些消肿药,自己在疼痛红肿的部位抹了抹。虽然感觉没啥大问题,但赵大爷的女儿听说父亲之前的遭遇后,坚持带着老人到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进行检查。

  一番检查之后,医院诊断赵大爷肋骨、锁骨骨折,手臂、腿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为此,赵大爷的家人找到公交公司协商此事。对于检查结果,公交公司并不认可。

  为了进一步确定老人的身体状况,赵大爷的家人又将老人转院到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经过检查,医院诊断证明赵大爷为贫血和多发性骨折。对此,赵大爷的家人又多次找到公交公司交涉,由于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当年10月份,赵大爷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当事双方对赵大爷在公交车上摔倒的事实表示认可,但公交公司方面认为赵大爷在省三院治疗的是贫血,与事故造成的损害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拒绝相关的赔偿。对此,法院依法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赵大爷的伤情与乘车摔倒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大爷乘坐公交车受伤双方认可,公交公司作为公交车辆的运营单位,应保障乘客的安全,对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大爷的实际损失为2万余元,应由公交公司承担。

  2018年7月底,法院依法判决,公交公司赔偿赵大爷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关门太快 八旬老太还没上车就摔下来

  2017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83岁的刘老太在自强路附近一个公交站点准备乘坐公交车外出。当她走到公交车上车门前准备上车时,恰巧公交车司机康某正在关闭车门,本想上车的刘老太被车门挡了下来。闻听还有人要上车,康某便将车门重新打开,刘老太准备再次上车。由于刘老太行动较慢,在她刚刚踩到车门外的踏板上时,康某就关闭了车门,导致还未完全进入车厢的刘老太衣服被车门夹住。康某得知情况再次打开车门后,刘老太从车门附近摔了下来。

  刘老太在医院住了22天,其间公交公司垫付了一部分医药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认定公交司机康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于在赔偿金额上刘老太与康某无法达成一致,2018年1月底,老人先是将康某和某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随后又追加了公交公司为被告。

  在庭审中,三名被告对刘老太摔倒的事实均认可。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事故认定书显示,刘老太发生事故在上下车过程中,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上下车人员属于车上人员,交强险赔付的是事故的第三者,而刘老太不属于第三者范围,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康某在关闭车门时未注意安全,致使准备上车的刘老太碰伤,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有事故认定书可证实。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司机是公交公司职员,事故发生时在履行职务,故刘老太的损失应由公交公司承担。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比例由公交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主张刘老太受伤时是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事故认定书,刘老太是在车下准备上车时受伤,应视为车下人员,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在2018年7月中旬,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刘老太各项损失共计一万余元。

  衣服被车门夹住 司机打开车门老人摔伤

  2018年1月份的一天早上7点,77岁的徐老太独自出门买菜,在工农路附近的一个公交站点等来一辆公交车后,徐老太排队上了车。上车时,徐老太排在最后一位,也就站在上车门门口的位置。

  “司机师傅,我衣服被夹住啦!”当公交车司机刘某关闭车门准备前行时,徐老太发现,车门夹住了她后背的衣服,便赶紧向司机说明情况,刘某随即将车门打开。

  虽然车门打开了,但没有任何防备的徐老太,径直从公交车上摔了下去。这一下子,让老人的腿和臀部感觉很疼,连站都站不起来了。

  经医院诊断,徐老太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左膝骨性关节炎。经过治疗,徐老太在医院住了20天后出院。

  在住院期间,公交部门垫付了2万余元的医药费,但依然不够支付徐老太住院时的各项支出。为此,2018年3月10日,徐老太将事发时的公交车司机和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相关赔偿。

  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老太被刘某所驾驶的公交车车门夹住后又摔伤,双方认可,应予确认。刘某驾驶机动车辆未注意乘客上下车安全,致使此次事故发生,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刘某与公交公司系雇佣关系,二被告均认可。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徐老太的实际损失共计11万余元应由公交公司承担。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公交公司除已付医疗费2万余元外,再赔偿徐老太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老年人出门最好有人陪同

  参与审理这三起案件的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案例,可以看出在意外中受伤的当事人均为高龄老人。因此,高龄老人在外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尽量要避开人多拥挤的高峰时段,充分保证自己的乘车空间。

  就类似案件记者采访了解到,在每一名公交司机心中,运营中保障市民乘车安全都被放在了首位。如何安全进站和出站,如何安全打开和关闭车门,如何提醒市民有序上下车,每一名公交司机都经过了严格的培训。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司机也都多次进行了应对演练。可以说,作为公交车驾驶员,他们担负着不小的风险和责任。不过,意外的发生,并不会完全避免。河北九道律师事务所主任祗密芳表示,行车中的意外不可能永远不发生,只有全力降低危险发生的几率。

  祗密芳认为,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车厢后,就与对方形成了交通运输服务合同关系,在此期间发生意外,应按照该合同是否违约来判定责任。若是市民发生意外在车厢之外,则涉及到相关的侵权关系,就像是刘老太的情况,需要保险公司赔付。

  针对老年人尤其是高龄老人外出并打算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情况,建议老年人在出行时应当由子女等监护人陪同,以此减少老人损伤概率的发生,因为,老人在发生意外时若没有监护人在身边,其监护人也是有一定责任的。

  祗密芳表示,老年人外出乘车,谨慎应放在第一位,切莫因一时心急而让自己身处危险的边缘。同时,老年人作为乘客,应该给予公交司机足够的尊重和理解。公共交通出行,应该是司乘双方一起营造文明和谐的司乘环境,创造安全的出行条件,远离各类危险和意外。

责任编辑:耿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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