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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统筹城乡救助体系

发稿时间:2021-02-26 14:19: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网哈尔滨2月26日电 来自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的消息,近日,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整合了全省现行的十三项救助政策,全面构建起三个层级、五类困难群体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 

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现场。刘释诚 摄 

  《意见》提出,要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或分档发放低保金。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未成年人、军烈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5%加发低保金。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因病住院治疗、康复治疗、罹患慢病确需长期用药维持、子女就学等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照支出型贫困纳入救助范围。 

  同时,将特困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全面落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个档次,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困难群众可在急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意见》要求,统筹完善“急难弱”兜底保障体系,对因急难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6个月后仍无法摆脱困境的可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等救助范围。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同步增长动态调整机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与孤儿同等享受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范围扩大至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意见》还提出,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加强社会救助政策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及时将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统筹民政职业教育、社工组织、儿童福利、社会养老和慈善组织资源,切实兜牢困难家庭教育、困难老人养老、困境儿童保障以及救助政策无法覆盖特殊困难家庭基本生活底线。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支出,引导社工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会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工作。 

  《实施意见》最后要求,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街道)。推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运用,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网上办”、“异地办”,着力解决无申办能力、人户分离困难群众“户籍地见面办”的问题,多渠道提供社会救助信息网上查询服务。(张心觉) 

责任编辑:张亦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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