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

地方

首页 >> 地方要闻 >> 正文

上海:意定监护为独居人士解难题

发稿时间:2026-07-28 09:55:00 来源: 中国青年报

  曾引发上海市民热议的“46岁蒋女士事件”告一段落。近日,在其生前所在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帮助下,骤然离世的蒋女士落葬。居委会将她葬在其父母墓位邻近的位置,并缴纳了其本人墓穴70年维护费,同时补足其父母墓穴40年维护费。

  2025年10月,父母早逝、单身独居的蒋女士在家中突发脑溢血,后被同事送医,远房表弟代她签下手术同意书,同年12月14日蒋女士离世。由于远房表弟无权处置其财产,她的身后事处置一度面临难题。去年12月23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指定虹口区民政局担任蒋女士的遗产管理人;今年7月4日,虹口区民政局经与蒋女士生前单位和远亲沟通,由属地居委会处理后续事宜。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注意到,蒋女士的情形虽属个案,但在当下颇具典型意义。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征东建议,大龄单身人士可考虑确认意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条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就是让人们在脑子清醒的时候为自己的未来作决定。”杨征东表示,这项制度高度依赖设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清晰的意思表示。若拖延至认知功能衰退或突发昏迷,设立人将彻底丧失自主选任的法律窗口,只能被动进入法定监护或司法指定程序,且这一程序可能相当漫长。

  “事后救济路径不仅程序成本高昂,且难以精准契合个人真实意愿。”杨征东介绍,以前述蒋女士事件为例,缺乏意定监护安排时,一旦公民失能,利害关系人需向法院申请认定其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受理后必要时还需启动司法鉴定,该特别程序周期较长,裁判作出前,被监护人的生活与财产往往处于无人照料的真空状态。即便最终由法院指定监护人或民政部门介入,其决策逻辑亦以维持基本生存与法定顺位为优先,难以落实设立人生前关于医疗方案、照护机构偏好等个性化安排。

  杨征东建议,设立人可在确定意定监护人的同时,详细列明医疗救治授权边界、日常照护标准、财产管理权限及监督机制,从根本上防范因权限不明导致的推诿扯皮或财产不当处置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除单身人士外,失独老人或有特殊困难老人亦是需提前规划的重点群体。家住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街道的70多岁居民罗阿姨,在老伴去世后独自照顾智力残疾的儿子,一直担忧自己身后儿子的照料与财产处置问题。后来,在街道“银发盾牌”项目组的帮助下,她确认侄子刘先生为意定监护人。

  2025年上海新修订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为此类操作提供了细化依据。新条例明确意定监护协议除公证外,可邀请居村委、老年人组织等见证,鼓励将协议信息告知居村委并抄送相关司法辅助机构。罗阿姨是相关规定落地后的首个实践案例。在静安区人民法院指导下,“银发盾牌”项目组协调帮助罗阿姨母子完成遗产析产,扫清了房产处置与筹备照料费用的障碍。

  考虑到意定监护启动后,罗阿姨的财产将由侄子全权管理,为确保其子小刘获得持续照料,“银发盾牌”团队打造了“1+7”体系化文本材料:“1”指《意定监护见证活动操作指引》,“7”包括人身关系协议、照管协议、见证记录表、财产提存监管申请书等。通过将部分财产提存至公证处专户监管,社区居委会、项目组和残联助残员组成监督网络定期走访,侄子刘先生担任监护人,构建起完整的保障闭环。

  针对类似情况,杨征东特别提醒要“构建财产监管与履职监督闭环”,建议在协议中引入第三方监督与财产提存机制,明确监督主体,以便在监护人履职不当或侵权时,依法启动撤销与重选程序。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烨捷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6年07月28日 06版

责任编辑:张亦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