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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6周岁骑电动车,出了事故也得担责

发稿时间:2022-08-02 15:46:00 来源: 保定晚报

  保定晚报讯(记者耿静 通讯员高峰)不满16岁骑着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成年人不仅身体受到伤害,还要承担部分事故责任。近日,望都县就发生一起类似的交通事故。

  事发当天,在望都县西二环路段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与小型汽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驾驶电动自行车的11岁男孩受伤住院,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公安交警望都大队交警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处置。通过现场勘查以及查看监控画面,公安交警还原了事故经过:当日13时09分,11岁的王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沿望都县西二环行驶,由于人小力薄,王某某不能完全把控电动自行车的方向,歪歪扭扭地骑出一个反“S”形状轨迹,与对面车道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一辆小型汽车相撞。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被当场撞出几米远,王某某被撞腾空后又砸向小型汽车前机盖,接着滚落在地,场面十分惊险。

  由于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巨大的撞击力使其腾空又落地后,头面部受伤,四肢等部位受到不同程度外伤。机动车驾驶人李某在事故发生后紧急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男孩紧急送医。目前,王某某经救治后伤情稳定。

  经询问孩子家长,王某某年龄刚满11周岁,当天是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骑电动自行车与同伴出去玩,不料竟酿成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李某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经警方认定,王某某和机动车驾驶人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公安交警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同时,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出行,要按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责任编辑: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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