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文化和旅游厅向社会公布《关于建立联动机制 依法推动黑龙江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并通报多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哈尔滨市某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委托案
【简要案情】
2023年11月21日,哈尔滨市道里区文旅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开展执法检查查明,某旅行社分社为某旅行社合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该分社与游客刘某等3人签订了“雪乡二日游”旅游合同后,在未征得刘某等人同意的情况下即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该分社自主经营,某旅行社不掌握分社的经营状况。
【处理结果】
2023年12月8日,道里区文旅局向某旅行社(设立社)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执法人员现场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在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听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情况下,道里区文旅局对该旅行社作出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罚款人民币100 ,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警示旅行社对于自身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尽到管理责任。分社是与总社相对应的概念。分社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总社为了拓展业务范围而出资设立的完成其部分职能的分支机构,其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社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其从事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由设立分社的总社承担。分社可在总社取得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范围内从事旅行社业务活动。
实践中,许多旅行社在设立分社时未意识到总社对分支机构应尽到管理责任,放任分社自主经营,而忽视了旅游者基于总社的旅游品牌、公司体量而选择向其分社订购旅游服务。设立分社的旅行社应当明确,管理分社的经营是其应尽的义务,也是对自身品牌、形象的维护。
案例二
哈尔滨市某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未签订旅游合同案
【简要案情】
2023年11月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旅局批准,执法人员对游客王某等4人举报某旅行社向其提供旅游服务未签订旅游合同等事项立案调查,经查明,该旅行社在向举报人提供旅游服务期间存在未与举报人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2023年12月20日,南岗区文旅局对该旅行社作出责令改正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经营行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警示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时,必须履行签订旅游合同的义务。对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未签订旅游合同作出行政处罚,是运用行政手段对旅游市场秩序进行监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是其作为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且以营利为目的的服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通过订立合同作出明确和规范,并以此约束双方的行为。包价旅游业务的经营模式是由经营者事先进行产品组合、打包服务,旅行社和旅游者对旅游服务的相关事项达成合意签订书面包价旅游合同,既是对签订合同双方的权益保护,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有助于保留证据、降低诉讼纠纷解决难度,提醒当事人慎重对待,合法合规经营。
案例三
哈尔滨市某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法定事项案
【简要案情】
2024年1月,哈尔滨市道外区文旅局的执法人员查明,某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三份包价旅游合同中缺少旅行社经办人的联系电话、签约地点和日期、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等应载明的法定事项,遂于2024年1月31日向该旅行社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场送达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处理结果】
2024年2月7日,道外区文旅局对该旅行社作出责令整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警示旅行社应履行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载明法定事项的义务,也有助于向旅游者宣传通过与旅行社签订清晰、明确的书面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旅行社的主要业务是组织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同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是旅行社的基本工作内容,法律法规对旅游合同的形式和必备条款作出的规定,明确了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厘清交易关系、促进交易完成、减少交易争端的重要手段,通过对旅游合同形式、内容进行强制要求,防止旅行社通过含糊、模糊的表述为单方面改变约定留出余地,也方便旅游者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进行投诉或诉讼。因此,对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法定事项的违法行为加以行政处罚,是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用以警戒旅行社保证服务质量,合法合规经营。
案例四
贾某某与哈尔滨某国际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哈尔滨市道里区文旅局接到游客贾某某等2人投诉称,哈尔滨某国际旅行社为其2人私人定制的5天4晚雪乡游,所提供的服务与其宣传的内容差距较大,要求该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而该旅行社认为游客主张退费数额过高,拒绝退还。道里区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平台中设立的涉旅纠纷调解室与道里区文旅局协同处理此纠纷。
【处理结果】
经涉旅纠纷调解室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该旅行社同意退还部分款项,并当场履行完毕。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对调解事实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文旅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本案中,道里区人民法院与道里区文旅局能动履职,协同合作,及时化解涉旅游矛盾纠纷,合力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将诉源治理与龙江旅游经济发展深度融合,依法服务保障龙江旅游业健康发展,助推“冰天雪地”向“金山银山”转化,“冷资源”向“热经济”转换,助力冰雪旅游“出圈”效应向经济社会各领域延伸。
案例五
哈尔滨某商贸公司与安徽某食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
哈尔滨某商贸公司是“太阳岛”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在香肠、肉干等商品上。后该公司发现,哈尔滨中央大街等旅游区域超市内销售大量“爱尚太阳岛”鸡爪、牛板筋等肉类商品,在外包装上突出使用“太阳岛”字样,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该商品的生产企业安徽某食品公司及销售企业哈尔滨某超市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
【处理结果】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生产和销售企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安徽某食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注册商标权利人哈尔滨某商贸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3万元。宣判后,安徽某食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太阳岛位于松花江畔,是哈尔滨市标志性旅游景点。哈尔滨某商贸公司系哈尔滨“老字号”企业,其享有的“太阳岛”注册商标经过长期宣传获得过诸多荣誉,时代周刊等多家杂志和媒体均对“太阳岛”糖果、俄式红肠进行过宣传。安徽某食品公司以“太阳岛”作为企业字号,并在生产的“爱尚太阳岛”商品上通过拆分标识的方式,突出使用“太阳岛”文字商标,在哈尔滨中央大街等热门旅游区域内销售侵权产品,易使消费者误认其商品来源与哈尔滨某商贸公司有关,属于“傍名牌”“搭便车”、恶意攀附知名品牌的行为。人民法院通过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的侵权行为,加大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力激活旅游产业创新链动能,助力旅游经济发展。
哈尔滨日报记者 王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