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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套房,赠与给子女将来没地方住咋办?

发稿时间:2022-10-21 10:01:00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中国青年网

  近日,市民冯大爷遇到了一件关于房子的烦心事,他想把房子过户给儿子,却又担心将来老无所居……

  冯大爷今年65岁,丧偶后带着儿子冯胥(化名)生活,随着儿子结婚生子,小孙子也到了上学的年龄。冯大爷所住的房子是一所知名小学的校区房,因学校要求房产需要登记在学生父母名下,他决定把这处房子过户给儿子冯胥,用于孙子上学。

  但同时冯大爷心里也有一些顾虑,自己只有这一套房子了,过户以后房子就属于儿子,自己还能不能一直在这居住?如果儿子把房子卖了,自己不就无房可住了吗?万一儿子婚姻不稳定,离婚了会不会被儿媳分走房子?

  10月17日,冯大爷带着重重疑虑,来到哈尔滨公证处向公证员咨询。

  公证员程煊淇仔细向冯大爷了解了情况,并征询了其儿子冯胥的想法。冯胥表示,房子过户给自己后,父亲仍然可以在这里居住,自己也不会卖掉这处房子。

  尽管有儿子的保证,冯大爷仍然觉得不放心,于是公证员根据他的需求定制了一个“赠与+居住权”公证方案。公证员首先为冯大爷和冯胥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冯大爷将房产赠与给儿子冯胥个人所有,不作为冯胥与妻子的夫妻共有财产,这样,即使冯胥婚姻有变故,离婚时也不会分割这套房产。

  同时,冯胥必须保障冯大爷的居住权利,在该房产上为其设立居住权,父子双方订立居住权合同,约定冯大爷在有生之年均可居住于该房屋,冯胥不得对外出租该房屋。

  公证员提醒冯大爷,要及时到房产交易部门进行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一经登记即设立,且不因房屋所有权的变更、转让而消灭,也就是说,即使这处房子被卖给他人,冯大爷仍有居住权。这个“赠与+居住权”公证方案打消了冯大爷的全部后顾之忧,冯大爷满意地办理了公证。

  “自己就这一套房子,赠与给子女将来没地方住怎么办?”很多当事人尤其是老年人有这样的顾虑。

  2021年1月起实施的《民法典》,首次将“居住权”纳入其中,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公证员提出的“赠与+居住权”组合公证方案,让很多有此类需求的当事人免除后顾之忧。此外,也可以通过“居住权+继承公证”、“居住权+离婚协议公证”等组合方式,有效梳理财产归属,解决离婚财产分割、老人以房养老、多子女继承等问题,保障老人、夫妻一方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家庭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哈尔滨日报记者 王冠

责任编辑:张亦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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