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唐佳露 吴仪伟)近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三名被告人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均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小强(化名)从另案处理的小明(化名)处购买多张A类生猪检疫合格证,将其部分用于自家从外省采购的生猪上,凭借虚假检疫手续将生猪转卖至屠宰场,从中非法获利1000余元。剩余检疫证则出售给经营某生态养猪场的被告人小飞(化名)。
被告人小亮(化名)系某公司业务员,其公司从外省采购一批附有B类检疫证的生猪,计划运至省内销售。因B类检疫证无法跨省使用,需转换A类检疫证,小亮经人介绍向小飞购买其自行申报及从小强处购得的A类检疫证。小飞在该过程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强、小飞、小亮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认罚表现,法院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国家机关证件具有法定效力和公信力,任何伪造、买卖的行为均属违法,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广大群众应自觉遵法守法,共同维护法治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