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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无期!西安9岁男孩被害案一审宣判

发稿时间:2019-09-10 15:37: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网西安9月10日电(记者 阎梦圆)9月9日上午,西安华清学府城绑架一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两名被告人令某某和赵某某,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庭审现场。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底,被告人令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预谋,计划绑架西安市新城区华清学府城小区内一名女孩。2018年5月2日,被告人令某某决定将绑架目标更换为与其同住华清学府城23号楼2单元的被害人曹某某。当日20时许,令某某独自前往曹某某家,将其带至自己家中。后被告人令某某要求曹某某向其母亲打电话索要赎金10万元,后改为5万元。

  曹某某尚未拨打其母电话即伺机逃离,被令某某追上扑倒后用身体压住全身数分钟,直至窒息死亡。令某某将被害人曹某某尸体抛放于本单元22层与楼顶夹层一空房间地面,并将曹某某所穿衣裤全部脱光后带走,并打电话通知赵某某其绑架行为已完成。

  5月3日零时许,被害人曹某某被发现后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符合被他人捂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庭审现场。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西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令某某、赵某某绑架九岁儿童,并杀死人质,犯罪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惩处。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犯罪的后果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令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旅行箱、床单布、黑色外套等涉案物品依法没收;

  四、被告人令某某、赵某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四千二百九十七元五角(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责任编辑:徐彩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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