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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发稿时间:2023-12-01 20:36: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网哈尔滨12月1日电12月1日,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发布会,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马健介绍,《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经黑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于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现场。石启立 摄 

  马健表示,经过多年治理,黑龙江省水质虽然总体改善,但水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水污染防治依然任重道远,亟需出台一部全面的、系统的、与上位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全力保障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理念,注重从污染防治向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三水统筹”的治理思路转变。一是突出水环境“提质”。深入实施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制”,建立地表水环境质量激励问责制度,加强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绥芬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二是注重水资源“增效”。完善水资源管理机制,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推广节水减污技术,以工业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实现绿色低碳发展。三是强化水生态“扩容”。加大江河、湖泊、水库、湿地等保护与修复力度,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工程,培育水生动植物,恢复水体自我净化能力,系统恢复水生态功能。 

  针对黑龙江省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难点问题,《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业水、城镇水、农业和农村水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完善工业水污染防治、加强城镇水污染防治、细化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等方面。 

  据了解,《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是黑龙江省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重要举措,是依法治污的重要依据,为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李佳昕) 

责任编辑:张亦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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