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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接受外部监督:青海召开全省首例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听证会

发稿时间:2019-10-22 09:27: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网西宁10月22日电(通讯员 张健)为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保障审查逮捕案件质效和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10月21日,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检察院在省、市两级检察院的指导下,就杨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召开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听证会。该案是自“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案”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颁布以来,青海省首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案件。

  听证会现场。 桃子 摄

  在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该起案件的基本案情及行为危险性。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与本案公交车驾驶员李某均系西宁至大通公交专线的司乘人员,10月7日9时57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因李某出站延时,占用其车辆驾驶时间及抢占客源,上车谩骂李某,撕扯其衣领,拉拽该车方向盘,并拔出车辆钥匙,致使当时时速为63km/h的青A02333D号车辆发动机熄火,紧急制动停在道路中间。

  参加听证的人大代表发言。 桃子 摄

  听证会上侦查人员介绍了案件的证据情况,并通过播放公交车上配备的实时监控视频,还原案发经过。侦查机关认为杨某某多次撕扯公交司机衣领,强行拔出公交车钥匙,将时速达到63km/h的车辆紧急逼停于道路中间。且该案事发于国庆节假日期间,人流量及车流量较大,对不特定的行人及行驶中的车辆造成威胁,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逮捕。

  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诉讼权利,检察机关指定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参加听证会,律师在查阅案卷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无社会危险性。且本案中的司机李某也具有一定过错。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批准逮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适用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无逮捕必要,建议不批准逮捕。

  参加听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11名社会各界人士在认真听取案情介绍、观看监控视频、提问并讨论交流后,各抒己见,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结合案情综合考量,根据法定程序,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参加听证的市民代表在发言。 桃子 摄

  据了解,此次公开审查逮捕案件听证会,改变以往的审查逮捕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经过听证人员对逮捕必要性及案件定性的讨论,通过综合考量依法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将审查逮捕方式由封闭式、书面型向开放式、公开型转变,推动审查逮捕程序向诉讼化转变,不断提高审查逮捕质量。同时,使逮捕权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公开、公平、公正,更增加对司法机关执法办案的信任和信心,对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与引导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耿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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