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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孙吴县两个粮库“未批先建”被处罚

发稿时间:2022-07-27 16:45: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网北京7月27日电(记者 夏烯然)近日,信用中国(黑龙江)发布行政处罚信息,黑龙江孙吴国家粮食储备库和孙吴县四季屯粮库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被孙吴县自然资源局分别罚款54万元和24万元。 

  

  处罚信息显示:孙吴国家粮食储备库(辰清库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孙吴国家粮食储备库(辰清库区)资产评估报告8993384元5%的罚款,金额44.96692万元。 

  

  孙吴国家粮食储备库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孙吴国家粮食储备库资产评估报告885233元5%的罚款,金额4.426165万元。 

  

  孙吴国家粮食储备库(奋斗库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孙吴国家粮食储备库(奋斗库区)资产评估报告981191元5%的罚款,金额4.905955万元。 

  

  孙吴县四季屯粮库储粮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四季屯粮库储粮区违法建筑评估报告1720811元5%的罚款,金额8.604万元。 

  

  孙吴县四季屯粮库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四季屯粮库资产评估报告3122886元5%的罚款,金额15.6144万元。 

  资料显示:黑龙江孙吴国家粮食储备库和孙吴县四季屯粮库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孙吴县财政局(孙吴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100%持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张亦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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