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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驱25条”解读(一):积极扩大对外贸易

发稿时间:2022-02-24 13:11: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网哈尔滨2月24日电 2020年6月,哈尔滨新区发布《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关于加强对外开放深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又称“新驱25条”),全力加快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建设,着力破解高质量发展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进一步聚企业、聚人才、聚外资、聚产业。近日,哈尔滨新区对“新驱25条”进行了政策解读。 

  “新驱25条”的第一条是积极扩大对外贸易:对片区内限上外商投资企业和年进出口额超过200万美元(海关统计)的外贸企业,每年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区本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对片区重大改革创新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外向型总部经济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最高不超过投资总额5%的奖励。 

  适用对象:区域内经自贸片区管理局认定的进出口、外商投资企业。  

  认定标准: 

  1. 规模以上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在辖区内生产经营,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法人单位。 

  2. 资质以上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辖区内注册,有建筑业资质的外商投资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外商投资批发业企业:在辖区内经营,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法人单位;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零售业企业:在辖区内经营,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法人单位;限额以上外商投资住宿餐饮业企业:在辖区内经营,年主 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法人单位。 

  4.规模以上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在辖区内经营,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外商投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外商投资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外商投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5. 年进出口额超过200万美元的外贸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在海关统计系统核准年进出口额超过200万美元的外贸企业。 

  6. “总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在区内注册且持续 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区内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8000万元;在区内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并与新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承诺次年纳入区内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且在区内形成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4000万元;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并与新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的总部企业。 

  7. 外贸企业税收返还依据企业外向型经济创造的税收。 

  资助标准: 

  1. 区本级税收全额返还。 

  2. 外向型总部经济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超过投资总额5%的奖励。 

  申报材料: 

  1. 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核定区级税收留成并加盖税务公章的有效材料;2.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 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并对要件的齐全性进行初审; 

  2. 资格审核,由片区管理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第三方会 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核; 

  3. 由片区管理局提请相关会议进行审定; 

  4. 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 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拨付资金。 

  兑现时间: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管理局。 

  (张喆) 

责任编辑:张亦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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