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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中院审理涉生成式AI服务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稿时间:2025-08-08 17:22: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网讯(记者 张亚云 通讯员 滕腾)当社交电商平台遭遇深谙“套路”的AI写作工具,应如何平衡技术创新和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甲公司是某社交电商平台的运营者,通过吸引平台用户和优质创作者分享个人消费体验和生活方式,产生和积累了大量“种草”笔记内容,构筑起强调真实体验和经历分享的平台种草内容生态。乙、丙公司通过一款AI写作工具,提供种草笔记文案自动生成服务,丁公司则提供该工具的下载服务。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丙公司提供某社交电商平台种草笔记文案自动生成服务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基于种草内容生态获得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也损害了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乙公司、丙公司通过AI写作工具提供伪原创产品及服务的行为,还侵犯了甲公司对种草笔记享有的著作权相关权利。

  据此,甲公司将乙、丙、丁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认定乙、丙、丁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一审宣判后,乙、丙、丁公司就不正当竞争部分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到该AI写作工具提供的“小某书”种草文案、“小某书”旅游攻略、“小某书”文案、“小某书”笔记标题等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负责案件二审的杭州中院认为,某甲公司基于平台种草内容生态获取的正当商业利益和形成的竞争优势应受保护,且被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对某甲公司的竞争利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及消费者长远利益。

  最终,杭州中院认定案涉AI写作工具提供的“小某书”种草文案、“小某书”旅游攻略、“小某书”文案、“小某书”笔记标题等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依法作出判决,对于AI写作工具中提供的其他通用人工智能生成功能,法院则未作否定评价。

  担任该案审判长的杭州中院院长唐学兵表示:“针对以特定场景为应用层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理应尊重该特定应用场景的规则,并结合其应用场景、行为目的、行为方式等方面合理设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避免人工智能服务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

  唐学兵解释:“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正处于飞速发展阶段,应当坚持人工智能依法治理、智能向善的基本原则,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秉持包容审慎的理念,动态平衡好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权利人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7月16日,杭州中院发布《关于以高水平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杭州建设人工智能创新高地的意见》,这也是浙江省首份关于人工智能的司法保障意见。杭州市中院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意见落地后,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司法探索力度,为杭州人工智能创新高地建设提供更坚实的司法支撑。

责任编辑:张亦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