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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不可“任性” 这些名字被认定带有“欺骗性”

发稿时间:2021-04-01 11:02: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网北京4月1日电 将葡萄酒、白酒的商标注册为“粤港澳”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取名“为胃好”洗发液、染发剂、化妆品等商品命名“全天然”……可行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3月3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办涉“欺骗性”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 

  当天的通报会公布了部分涉“欺骗性”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据介绍,常见的涉“欺骗性”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形二是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 

  易误认“成分原料”的情形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全天然”商标,用于洗发液、染发剂、化妆品等商品生产。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以违反欺骗性条款为由复审予以驳回,原告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全天然”本身有“全部自然形成”的含义,使用在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的原料成分全部由天然原料制造,不含任何化学成分,从而有可能产生误认,被认定带有欺骗性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易误认“功能用途”的情形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为胃好”用于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商品生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使用植物饮料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具有“养胃”“健胃”等对人体胃功能有好处的功效,从而有可能产生误认,同样被认定欺骗性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标志中含有地名或与地名相关,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吉林某酿酒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粤港澳”商标,用于葡萄酒、白酒等商品注册,经法院审理被驳回。法院经审理认为,“粤港澳”是指我国广东省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构成的区域吉林公司将粤港澳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带有欺骗性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介绍,“欺骗性”条款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是商标的禁用条款。她补充,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违反‘欺骗性’条款的规定,就意味着其本身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即使进行了使用,这种使用也不能使其注册为商标。 

责任编辑:张亦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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